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6-04-29 16:36:16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以提出合理理由为要件。劳动者享有实体上的“无条件”解除权。

2.劳动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但是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主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外,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4.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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