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交个税吗

 时间:2024-10-17 19:24:47

1、按照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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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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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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