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时间:2026-02-15 02:02:10

1、消费税分别在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及批发零售环节纳税。其计税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回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最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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